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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解释的反垄断法 [引用 2006-06-29 22:44:43]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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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其实,对素有市场经济“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市场各界对其出台早已翘首以待多年,而从反垄断法的起草到目前的“原则”通过。期间也先后有了10多年,且是否将反行政垄断列入法中也多有反复,所以有社会相关人士将其称为“难产”一点也不为过。然尽管如此,此次反垄断法草案得以原则通过,无论怎么说也是一件大好事。
    
    可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而且目前仍然正处向市场经济转轨期,因而由此特征决定,我国市场所面临的反垄断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有着很大不同。后者所面临的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防止其利用自已的市场地位与影响形成垄断,针对的是市场主体;而于我国来说,目前所面临的是石油、气、通信等一些具备行政特征的市场垄断,说白了,就是在我国现有市场垄断背后是行政权力,并且这种垄断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商业与权力的合作。因而在此前提下,我国所面临的反垄断任务,在某种意义上,不但要面对市场表面的商业垄断霸权,且同时还要考虑“表面”背后的强大行政阻力。所以就此而言,我国的反垄断完全可称得上是打一场“两面”战役。
    
    还有,以真正的市场经济要求,我国要真正完成向市场经济转轨,除了要有一套能与国际接轨的反垄断法外,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还应有与之配套的、能针对我国现有市场行政垄断为主要特点应对制度。而其效用就是要能直接割断行政利益与市场利益间联系“脐带”,并使行政权力真正回归到市场“守夜人”角色。而如不解决这一点,在有权力不当参与而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肯定不会是一个真的市场经济,也更谈不上会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所以,正如现在流行的一段话所说,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最可贵的不是令人眼花缭乱的科技发明,也不是政客在台上的花言巧语,而是对权力的驯服,是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只有如此才会有社会安全。而同理,对市场经济来说也同样要如此。因而出于如此考虑,笔者在心里很想说一句:但愿反垄断法能真的成为垄断的“墓志铭”!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反垄断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更是被尊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则是“经济法的核心”。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就颁布了《谢尔曼法》,继美国之后,日本、德国等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反垄断法。

  早在1994年,国家便已将《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随后,尽管反垄断法的制定不断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因各种原因,迟迟没能出台。

  反垄断法的出台如此受关注、如此一波三折的根本原因,在于这部法律触动了相关利益者太多敏感的神经。

  行政性垄断难题

  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中呼声最高、分歧最大的内容。

  去年底,有参与起草的专家透露,反行政性垄断已经作为一章写进了反垄断法草案。但今年初,却爆出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可能被删掉。一直到5月,坊间盛传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可能会被整章删掉。

  据悉,反行政性垄断的去留分歧很大,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且都理由充分。

  认为应该删掉反行政性垄断内容的一方主要认为,行政垄断涉及政治体制问题,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解决的,也不需要通过反垄断法来推进体制改革,而且行政性垄断涉及行政许可、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等许多问题,比较棘手,目前时机还不成熟。

  《反垄断法》(草案)起草专家小组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把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纳入反垄断法,也不会起多少实质性作用。一般的实体搞垄断,可对其罚款,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反行政垄断的规制对象是政府部门,对政府如何罚款、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现行法律都无法回答这些问题。

  支持保留反行政性垄断内容一方则认为,正因为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与其他国家常见的经济性垄断相比,中国的行政性垄断更为普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更大。如果不涉及反行政性垄断,出台的只能是瘸腿的反垄断法,中国的市场经济也就永远不能走向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

  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果删除反行政垄断的内容,除了考虑到存在的争议外,也是为了加快反垄断法的出台。这是一种无奈的折中。

  难摆平的利益

  反垄断法难产的原因众多,除行政性垄断外,部门利益的协调无疑是其中又一个关键因素。

  我国现行的涉及反垄断方面的法规主要分散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以及众多的行政性法规之中,这些法规有不同的执法部门,反垄断的行政职能实际是四分五裂的。这也是这三家部委参与反垄断法起草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这些部门之间无疑存在着利益或权力冲突。

  我国人大的立法惯例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立法往往“委托”给具体国务院分管部门起草。取得立法主导权的部门往往有借机使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去迎合本部门利益的倾向。被称为“三龙治水”的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3部委都曾力争要做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主体。众多行政部门对立法主导权的“青睐”,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获取法案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但是,不管哪个作为立法执法主体,都有可能影响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格局。

  《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启动后,对于是否应该建立统一执法机构,各方一直存在争论。

  5月11日,亚洲开发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联合举办“竞争政策、法律和机构设置”研讨会。参与反垄断立法的权威专家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盛杰民教授在向会议提交的论文中呼吁,“一个强有力的单一独立的反垄断主管机关亟待出现”,要保证它的“法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国务院法制办去年11月修改的反垄断法草案的部分内容中,在机构设置方面,也首度明确提出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替代了此前“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构”的模糊说法。该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组成,而且在协调监督反垄断执法工作之外,还享有对重大案件的直接处理权。

  设立一个专门的反垄断委员会,并具有执法功能,这也许会成为事实,但在部门利益的博弈中,反垄断委员会能否真正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仍值得担忧。

  外部因素的压力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目前,遏制跨国公司控制中国关键行业、敏感行业的战略意图,通过出台反垄断法遏制外资的大举和恶意入侵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但有业内人士担心,反垄断法关于并购方面的规定分寸很难拿捏,轻了可能起不了作用,重了又怕影响外资进入的速度。

  近十年来,国际大环境也在悄悄发生着变化,经济全球化把原来反垄断制度的生存空间大大改变了。这也使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变得更加困难。

  世界上最成熟的反垄断制度在美国。作为一个崇尚自由竞争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对反垄断一直是不遗余力。但是,随着全球化的风险日大,美国开始担心本国经济安全和竞争力。一个有力的例子是1997年波音并购麦道,而在此之前,这种并购在美国是不可想像的,也是不可能被允许的。美国这样做是为了应对欧洲的竞争。这是美国放松垄断管制的开始。于是有了随后对待微软的宽容态度。

  心同此理,全球并购热潮再次兴起,世界逐渐进入一个并购的时代。根据全球金融数据供应商Dealog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球并购总额达到2.9万亿美元,较2004年增长40%,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交易额最高的一年。

  另一方面,依然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反垄断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过去消费者都是以具体国家为单位,现在消费者恐怕是最全球化的一类人了,一国政府,为了保护外国的消费者,打击本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世界放松垄断管制的时候,中国该如何把握这部法律的松紧呢?

  反垄断法的出台本来就有一个意识上的障碍。一些领导认为,企业做大做强最重要,在企业还不够大的时候,反垄断并不那么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国际环境仿佛为这种看法提供了有力注脚。

  新的世界环境下如何反垄断,也是成熟国家面临的新挑战。当美国对待垄断的态度都在悄悄转变时,中国在转型期出台的反垄断法,如何既给市场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能保护本国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全球竞争力,同时还能应对全球化带来的风险,是一个太难的问题。

反垄断法在中国公众的视野中几起几落,最新的消息是这个法律终于就要出台,其中关于行政垄断的章节删了又上。本来,出台反垄断法就够糟糕的了,而不涉及行政垄断,这就不仅仅是糟糕了,简直是胡来。遗憾的是大多数公众以及企业家似乎未意识到其中的问题所在,大家似乎是在放任这样的法律施行。可以预料的是,许多人将在以后品尝到这部法律酿成的苦果。 

自由市场的拥护者在谈到反垄断法时总是感到有些无奈。因为,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更进一步的思考。但是公众一般不习惯绕来绕去地想问题,所以,自由市场的拥护者对于反垄断法的态度往往会使公众感到意外。咦?你们不是一向主张竞争吗?反垄断法不是正合你们的口味吗?你们为什么要反对这个法律?真是莫名奇妙!也许,是竞争形成的垄断和基于市场准入的行政垄断共同使用了“垄断”这个词,所以,造成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是的,应该赞成竞争。只有竞争才能产生繁荣。但竞争的形态可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只有面对面地竞争才叫竞争。潜在的对手时刻可能进入市场并把自己取而代之,这对商人造成的压力一点儿也不比对手已出现在眼前要小。比尔·盖茨反复向员工唠叨的一句话就是:我们距离破产永远只有十八个月。

  表面上看起来,市场中存在一些巨无霸式的企业。他们是那么的强大和蛮横,如果没有反垄断法的帮助,他们将压倒所有挑战者,并拥有极为专横的权力。但经济学家们知道,那从来不是事实。这些貌似强大的家伙,实际上仍然在承受着竞争的煎熬。竞争只是看上去不存在,而实际上仍然顽强地存在着。这些大家伙们越强大,挣的钱越多,吸引来的潜在的竞争者就越多。这些潜在的竞争者暂时潜在水中,水面就是成本收益比较。一旦这种比较发生有利于潜在竞争者的变化,潜在水下的人们就会跃出水面,对大家伙们展开无情的打击。在这种打击之下,许多曾经的巨无霸都已消失在水面以下。他们转而成为潜在的竞争者,时刻觊觎着水面上的胜利者。

  只有一种企业无须感受到竞争的压力,那就是拥有行政垄断地位的企业。他们知道,虽然也有许多潜在的竞争者想要取代他们的地位,但潜在者们永远只能潜在水下。对于他们来说,水面不是成本收益比较,而是军队、警察和监狱。那不是水面,那是无法冲破的坚硬的冰面。这时,竞争才的确不存在了。当然,更准确的说法是商业竞争不存在了。你只能老老实实地呆在水下,除非你不再做一个市场中的商人,而是转而去当一个军阀。

  比较糟糕的反垄断法将这两种垄断都视为自己的制裁对象。于是,它既保护了竞争,又压制了竞争。它追求一种原初的竞争状态,但市场的发展早已复杂到了突破原初状态的程度。复杂的市场状态适应复杂的社会,应该允许竞争复杂,因为社会是复杂的。可是头脑单纯的人不能理解这一点,他们顽强地要求复杂的社会适应他们那简单的头脑。既然他们掌握着国家暴力,而且人们一般也不愿意为了改变他们的简单头脑而把自己变成军阀,于是,他们是很有可能达到目的的,不过,社会必然要为此付出效率的损失作为代价。削足适履是免不了要流血的。

  而更糟糕的、简直是胡来的反垄断法则诡异地仅仅以前一种垄断实际上是竞争的一种形态作为自己的制裁对象,而对真正压制竞争的行政垄断却视而不见。

  于是,可以想见,这种奇怪的反垄断法不但不能保护竞争,而且只能成为政府和失败的竞争对手打击市场优胜者的武器。不管什么企业,只要它在市场中获得胜利,就要引起反垄断法的注意,如果这种胜利是压倒性的,那就简直难以逃脱反垄断法的打击了。今天,那些面对这部法律保持沉默的企业家,将来会有相当部分成为牺牲。也就是说,企业为消费者服务得越好,罪名就越大。这种法律鼓励平庸,压制优秀。他们把优胜者的优势地位称为专横,其实真正专横的正是他们自己。

  那么,假如这部法律重新加入了反对行政垄断的章节,是否我就会赞成它呢?不会。因为我知道,行政垄断的出现和维持是一种政治的产物。既然是政治的产物,以政治手段解决它,比起司法手段来说,成本要低得多,效率要高得多。具体来说,对于任何行政垄断企业,仅仅需要放开其所属的市场,允许人们自由进入,就是恢复了竞争的本来面目。

  在这个问题上,涉及到了转型经济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的确不可或缺。这种现象往往被误认为市场经济仍然需要政府的持续干预。可以看到许许多多为此而展开的无效讨论。人们以为自己在讨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实际上这种讨论只表现出他们不了解转型经济的特点。

  在所谓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在各个层面上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特权。这些特权是不可能在双方自愿交易下自动废除的。对于特权,有效地克服手段是更高的特权。所以,转型经济的成败极大地依赖于主政者的决心和意志。政治问题最终需要政治解决,转型期间政府的作用正在于此。而这种情况当然并不等于市场的运转必定需要政府持续的干预。在特权废除以后,基于双方自愿的交易不但可以解决效益最大化问题,也可以解决市场体制的发育完善问题。

  行政垄断当然正是一种基于政治的特权,因此,废除这种特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初正是他们赋予垄断者这种特权的。试图把这种责任推给司法部门,既不必要,也不明智。一纸文件就可以做到的事情,不应该复杂化。

  现在的局面是政府不但不准备废除行政垄断的特权,还试图通过立法获得任意干预市场竞争的新的特权。应该阻止这种做法,因为这无疑是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完全背道而驰的。起初人们反对计划经济只是因为这种体制在效率上的无可挽回的劣势。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人们谋求自主发展地位的过程。但由于种种的因素,这种趋势很少被清晰的阐述。于是,人们对于这种自主地位的获得并无充分的自觉,也就对阻止、破坏这种趋势的做法缺乏足够的警惕。到了建立这种自觉的时候了。人们只有充分意识到自己将会获得什么,以及什么正在阻止自己,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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